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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应成立职务侵占罪(2)

时间:2013-01-01 18: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南通天龙畜产品有限公司成品车间肠衣腌制工,当然属于该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将经过灌水、复水、量把加工后的猪肠衣进行腌制,即单位赋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经手腌制肠衣的职权,其利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南通天龙畜产品有限公司成品车间肠衣腌制工,当然属于该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将经过灌水、复水、量把加工后的猪肠衣进行腌制,即单位赋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经手腌制肠衣的职权,其利用单位赋予的该特定职务范围内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腌制肠衣的过程中,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构成,应成立职务侵占罪。(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孙戴泉 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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