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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增设“欠薪逃匿罪”(2)

时间:2013-01-04 05: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隐匿,致使员工工资难以追偿,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隐匿,致使员工工资难以追偿,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自然人雇用员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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