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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增设“欠薪逃匿罪”(2)

时间:2012-12-13 09: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实际上,对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已在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雇主在工资期届满后3天内仍未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万元及监禁1年。在韩国,

  实际上,对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已在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雇主在工资期届满后3天内仍未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万元及监禁1年。在韩国,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美国也有雇主故意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工资和不给付加班工资超过2次就可以处以监禁的规定。显然,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欠薪(逃匿)罪”,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也避免了将其他性质的债务与工资性债务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公权力过多介入私人纠纷的不良后果。

  注释:

  【1】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但对如何补偿和赔偿,没有进一步规定

  【3】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曾经高调以涉嫌诈骗罪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投资者实施刑事拘留,并称将对“欠薪”者实施网上追逃,被列入网上追逃“黑名单”者将无法在国内重新注册公司。见2006年1月12日、19日各主要报刊。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5】陈根发:“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id=11073,原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6】“各方评说'拖欠工资薪酬罪'”等报道,?articleid=80662.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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