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王严侵占案(3)

时间:2012-12-20 1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二,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审判,是维护法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


  第二,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审判,是维护法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刑法既然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应当认真执行,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否则,就会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司法(程序)公正的客观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观念还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他们看来,司法公正就只是实体法上的公正,只要最后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司法公正就实现了。事实上,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体法上公正的重要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中,只有做到实体、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侵占案依法告诉才处理,是尊重当审人诉权的表现,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法律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实际上就是把这类案件的起诉权赋予给自诉人。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对于侵占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法院也作为公诉案件来审判,无疑就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同志担心,既然侦查机关应失主的求助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再由失主决定是否起诉,会放纵犯罪分子,也不利于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这实际是一种误解。

  在社会生活中,有人丢失了东西,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犯的威胁时,往往首先会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公安机关不应当、也决不会因为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去依法查明节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如果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还是由失主或者受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后者。就告诉才处理这类自诉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应失主或者受害人的求助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仅此而已,并不能由此产生再进一步代替其行使诉权的权力。

  此外,与公诉案件比较而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毕竟有其独特之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包含的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比公诉案件明显要轻一些。所以,立法时将这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决定是否交付国家司法机关审查与裁判。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以集中力量去惩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