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侵占罪如何界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从法理上讲,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罪的范畴,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依据司法实践并结合法理,本人作点粗浅探讨,同时,也希望得到各位同仁的指导。 应该说从理由上讲,两罪是不难区分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70条的表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物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两罪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两罪在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同。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将本属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秘密手段,即有不让财物所有人不知的因素,也有不让旁人知悉的原因,在销赃过程中,也不让购买人知悉的因素。总之,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就是只有他本人知道。换言之,盗窃罪在财物的取得方式上是非法的,在主观上和客观方面都有严格意义的秘密性。侵占罪是在财物的取得方式和主观目的方面秘密性没有盗窃罪要求的强。依据法理,侵占罪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合法的民事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通过先占的方式对得对财物的占有(遗忘物和埋藏物),只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至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就是说,从主观上来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财物所有人交付财产给行为人时,基于对其的信任,或基于朋友之间的感情,主动将财物交由行为人保管,或者,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所有人不明确,或既便所有人是明确的,但由于财物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等因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情况下,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而行为人出于贪的目的,而向国家提出无理要求,在个人愿望与现实不能一致时,而拒不归还和上缴。在此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两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完全一致。犯罪对象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真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形式。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既公私财物。 关于该罪的对象的特性,在理论上争执较大,但总体而言,能够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经济价值。这里既有主观价值,也有客观价值; 2、具有可支配性。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出他人的占有权,从而影响他人对特定财物的所有权; 3、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不动产排出在盗窃罪的对象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秘密方式窃取不动产为己有并不多见,从理论上讲,“秘密窃取”是要移动财物的空间位置的,而不动产侧不具有可移动性,再者,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要通过法定的方式,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既便行为人已经实际的窃占,但客观上其无法实现所有权的合法移转,使得不动产未能完全脱离所有人的有效控制; 4、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相对法定性。这里主要是指单犯设立盗窃性犯罪的法条,其所列的物品均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5、为他人所占有。这理是指行为人所窃取的财物,并不要求须从所有人处窃取。而只要求从占有人处窃取,使占有人失去对该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第91条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两罪的犯罪对象从总体上而言是一致,但由于两罪在客观方面有不致的地方,因此,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从法条上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三类,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他人埋藏物。 首先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也就是说,不动产是可以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这是从行为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对财物的占有的,从客观上讲,如果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要想通过所有权的变更,相对而言,容易一些。而无形物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就所占有的实物自身的价值来看,很难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这些物品所代表的潜在价值则大大超过本身价值,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盘资料等。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我们应当更多地探求财物之外的潜在价值,而不应局限于财物自身的价值。他人财物在理解上,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公民个人委托保管,也保包受托保管的公共财物。对于非法财物或出于非法目的交付的财物,同样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