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看他人遗忘物。这里主要是与民法上的遗失物的区别,有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区别,都是失主无意间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财物取得人是在偶然间得到的。但从法律逻辑上讲,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遗失物在刑法典中没有出现,而是在民法通则中出现,在该法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返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遗忘物在刑法典中,则是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出现的。《刑法》第270条2款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规定处罚。”从词义上讲,“遗失”重在“失”,即已去某物;而“遗忘”重在“忘”,指忘记某物,但未必失去某物。从时间上讲,遗失物离开失主的时间要长一些,遗忘物离开失主时间较短,一般很快就能想起。另外,遗失物失主并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丢失,一般不容易找到,而遗忘物持有人一般知道在某一地点或场合遗忘,本人知道该物还在,且能够很快回想起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们不能看到两者的区别,很容易将两个法律术语混用。而这又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而且,也是实践中容易将盗窃罪和侵占罪混淆之处。就奎XX盗窃一案,从财物性质上划分,该款应当属遗忘物,而非遗失物。从这点来看,作为侵占罪的对象是没有问题的。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大多数均为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案件。 最后,看埋藏物。对于埋藏物的概念,有多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之物,但要与文物有所区别;另外一种观点,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确的财物。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全面。所谓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不明确的和所有人明确的两种情况。因为,既便将属文物的埋藏物除外,也还存在所有人故意埋藏或确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况,但这两种情况也应当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理又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问题,依据《刑法》第270条3款的规定,本罪属于亲告罪(自诉案件),从立法原意讲,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诉,但作为埋葬物所有人不明确,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属国家,此时,国家作为被害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叫自诉案件,只能是公诉案件。因此,该条直接规定为亲告罪,并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处理。 通海县人民法院 代自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