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6月至8月,张某在腾迅互联网QQ聊天室聊天时,以“情缘男孩”、“逸龙”等网名分别搭识了王某、严某等10人,谎称自己是日本人,名叫“川口田上”,并分别将她们约至“肯德基”快餐店等处见面。尔后,张某以帮助她们背包为名,取得她们随身携带的包,同行时谎称打电话或者假装生气从而与被害人保持一定距离,故意越走越快,摆脱后占有了包内的财物,价值共计16210元。 二、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审理中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被告人帮助被害人背包并同行,此时背包仍属于被害人所有控制。被告人越走越快从而摆脱被害人应视为一种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尽管是帮助被害人背包从而持有了被害人的背包,但被害人紧随其后,该背包仍为被害人占有,而且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力较强。被告人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加快脚步摆脱被害人,将包归为己有,应视为秘密窃取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张某帮助被害人背包应视为一种“代管”。尽管其对保管物的持有是暂时的,而逃逸确实导致被害人失去财物,应该成立拒不退还。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本案定性的关键就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界定。刑法中的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过程是,先与被害人在QQ聊天室聊天→约被害人到固定地点见面→离开时或在途中借口帮背包从而持有被害人的包→行走时假装打电话,与被害人保持一定距离→加快步速,将被害人甩开。 考察被告人的行为,其不具有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特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公然”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抢夺,台湾林山田教授将其解释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遽然以不法腕力,使人不及抗拒,而强行夺取。从此可以看出,抢夺时,被害人是会立即意识到财物受损失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尽管采用快步摆脱被害人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但被害人并没有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由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