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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殴打其不认识的邻居致人轻伤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时间:2012-12-14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公交公司司机酒后跑到其一不认识的邻居住处敲门,在该邻居不开门的情况下翻阳台进入该邻居家中,用扳手将该邻居打成轻伤。该公交公司司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2006年3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审理,法
一公交公司司机酒后跑到其一不认识的邻居住处敲门,在该邻居不开门的情况下翻阳台进入该邻居家中,用扳手将该邻居打成轻伤。该公交公司司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2006年3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月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致使被害人朱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月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简介:

 

    现年23岁的被告人王月系郑州市公交公司司机,高中文化。2005年9月21日19时左右,居住于郑棉五厂一街22号楼19号的被告人王月酒后因婚姻问题与其母亲吵架,心中生气,就跑到其邻居朱某住处敲门并用扳手砸门,在此租房居住的朱某打开木门,隔着防盗门看到该男子自己不认识,即把门关上,被告人王月看见朱某没有给自己开门,随即持扳手翻阳台进入朱某家中,用扳手朝朱某头部、面部打击数下,致使朱某头部、面部多处创口。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头部、面部的损伤程度均已经构成轻伤。案发当晚,被告人王月即被抓获归案。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月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致使被害人朱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王月在因婚姻问题和母亲发生争吵后,为发泄心中的压力和不满而实施的,被告人在主观方面确实和其他为了寻求刺激、耍威风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有所区别,故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月有期徒刑8个月。

 

    评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曾引起广泛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月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月在要求受害人开门未果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月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月在要求他人开门未果的情况下,持扳手翻阳台进入受害人家中,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打人无任何道理,其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并造成轻伤后果,情节恶劣,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王月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分析理由如下: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他人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身的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所有器官、肢体的完整和正常活动的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行为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方法,但有时也表现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对他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也可以是间接使人伤害。该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等致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实际上已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3、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4、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会因此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四、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具体指人体各器官、肢体的完整和正常活动。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二、寻衅滋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四、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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