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孟祥亮等三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2)

时间:2012-12-19 02: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祥辉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祥亮、孟祥光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祥辉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祥亮、孟祥光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与案犯一起来庭的人证实案犯预谋闹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被打干警伤情的法医诊断证明。

  二、判决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之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了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祥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孟祥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孟祥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均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是一件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因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外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中有的犯罪行为,由于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庭上发生的,决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也有其本身的特点,不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

  本案在程序上所采取的做法,即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这种做法,虽然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它是有法学理论根据的,也有外国立法及审判实践的借鉴的。

  通常认为,哄闹、冲击法庭及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它破坏的是法庭秩序。各国法律的通例,对藐视法庭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