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本罪的辩护中,需要紧紧围绕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一)捏造并散布,两行为缺一均不构成本罪;(二)捏造并散布的必须是虚伪事实,有事实根据的批评性言论,不属于虚伪事实;(三)虚伪事实,会引起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四)跟他人造成的损失达到“重大”或者存在的“严重的情节”。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本罪的辩护中,需要注意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五、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邓世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