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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动迁协议骗取安置房差价费行为之定性(2)

时间:2012-12-28 01: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001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较1991年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大的改变,在于突出城市房屋拆迁中市场化运作机制,其第十三条规定,在拆迁之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

    2001年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较1991年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大的改变,在于突出城市房屋拆迁中市场化运作机制,其第十三条规定,在拆迁之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的内容由双方协商,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本案中,被告人沈某利用动迁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帮助解决安置房屋,与被害人签订所谓动迁协议从而取得了安置房屋差价费,属于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王军义 朱铁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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