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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方法,不能脱离客观上“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不是“利用合同”,张某某在何某意图与其签定合同的时候,谎称没有带单位公章而不签定合同,才达成口头协议,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订立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意思和行为,并利用该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所利用的只是“做建材生意”这一骗局而诱骗他人上当,所以张某某的这一诈骗行为没有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同时,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并没有侵犯社会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是规定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里面的一个罪名,市场秩序包括了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罪客观表现方面必须是违反市场管理法规或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本身是无业人员,不具备任何做建材生意的资格,谎称是某公司的职员,但也没有出具任何有效的证件或委托文件,其行为并没有纳入正常的“市场”内。在具体实施行为上张某某也只是以做建材生意为骗局,而诱骗他人上当,其行为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而不是对正常的国家管理下的市场秩序进行破坏,因此,他的这一行为并没有对在正常管理下的市场秩序进行扰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行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肖中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