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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晓华、张寿生等非法经营罪案(2)

时间:2012-12-28 21: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最后,注意审查公司的资质。在接触一个完全陌生的公司时,你需要保证自己和对方的信息对称,对其的基本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审查其资质,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和工商部门查询的途径来证实。此外可以要求此公司提供营

3.最后,注意审查公司的资质。在接触一个完全陌生的公司时,你需要保证自己和对方的信息对称,对其的基本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审查其资质,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和工商部门查询的途径来证实。此外可以要求此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证书资料,保证该公司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52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总是的批复》(2001年4月10日)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李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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