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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城招工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原创)

时间:2012-12-12 09: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足浴城招工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原创) 【基本案情】 【沈律师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无论是被指控的拐卖方还是收买方,主观上都没有拐卖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张氏兄妹主观上是叫被告人杨×等人介绍一些女孩子到其开办的足浴城来做事,杨
足浴城招工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原创)
 
【基本案情】

【沈律师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无论是被指控的拐卖方还是收买方,主观上都没有拐卖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张氏兄妹主观上是叫被告人杨×等人介绍一些女孩子到其开办的足浴城来做事,杨×等主观上是应张氏兄妹要求,帮其物色一些女孩子做事,双方均没有拐卖妇女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

第三,杨×等人把女孩子带来店里做事,并未告知女孩子的来历,张氏兄妹根本不存在“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而收买”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等人主观上没有拐卖女孩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最多只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他人卖淫罪。既然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那么被告人张氏兄妹的行为也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根本没有犯罪对象。事实上张氏兄妹要求杨×介绍一些女孩子前来做事的行为,实际上是组织卖淫或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个步骤或曰一个阶段,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能分别构成两个罪名。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杨×等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张氏兄妹的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组织卖淫罪,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一审法院虽然查明了事实,但将同一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认定了两个罪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二审时辩护人从分析法理入手,得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结论,依法被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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