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陈某某的委托,担任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作为具体承办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复印了相关讯问笔录。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已知的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粉(主要成分是氯胺酮)85.8克,尚未构成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陈某某购买K粉预定外滩十八公馆12号雅座,主动提供K粉给毒友们共同享乐,陈某某及其朋友共八人在公共厕所轮流吸毒。公安机关对外滩十八公馆的公共厕所认定为陈某某提供的吸毒场所是错误的。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氯胺酮不满200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陈某某非法持有K粉不满200克,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其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原则,对陈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黄节操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