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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技巧

时间:2012-12-14 13: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技巧 作者:余祖舜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18603021972 ) 本律师成功代理辩护多宗毒品案件。很多人认为毒品案件的辩护空间比较小,但本律师不这样认为,在接受一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勇于向公检法等
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技巧
作者:余祖舜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18603021972
 
本律师成功代理辩护多宗毒品案件。很多人认为毒品案件的辩护空间比较小,但本律师不这样认为,在接受一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勇于向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和辩护主张,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第一,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通俗点说,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第二,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第三,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具体在毒品案件的辩护,本律师根据实践办案经验,总结毒品案件如下辩护要点。
一、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二、有关毒品数量的辩护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三、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四、运输毒品罪的量刑辩护
如前文所述,运输毒品虽然和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护中,不要轻视运输毒品的辩护技巧。
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的辩护,要把握如下法律要点。






五、制造毒品罪的辩护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中,特别要留意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还需将制造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区别。例如,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六、毒品案件的立功辩护
在毒品犯罪中,要正确区别哪些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从而正确的制定辩护方案。在立功问题上,要特别留意在涉及多名案犯的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











在“老大”和“马仔”的立功问题上,司法实践中,通常考虑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等。



七、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本律师在辩护的一宗特大数量毒品案件中,上百公斤毒品均是从该当事人家里所查获,但经过本律师依法阐述和辩护,法院认定了我的当事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该当事人也因此得以从轻处罚而幸免于死刑。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因素: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
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比如,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八、主观明知认定的辩护
在毒品案件中,很多人确属冤枉或被别人栽赃陷害,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而被警方或海关所查获。因此,在毒品案件的辩护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当事人是否明知所贩卖或携带的是“毒品”。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九、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律师如果接受委托为这些特定人员进行辩护,应该多和办案单位沟通,依法辩护,根据最高法的精神,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对于因特殊情况可依法不予羁押的,要向办案单位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判刑之后,可以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仅仅是本律师办案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同时也引用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详细阐述。对于具体的某宗毒品刑事案件,仅具有借鉴或指导意义。对于个案,本律师的一向观点是,没有完全雷同的个案。因此,对于个案的探讨,最好是在律师介入并进行会见、阅卷之后,才能评判一个案件的走向,才能制定合适的辩护方案,才能客观地收集或向办案单位提供有力的证据或线索。
作者:余祖舜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18603021972)
注:余律师原创文章,转载时需注明本律师的署名(含工作单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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