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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工厂物品抵工资属盗窃罪

时间:2012-12-13 17: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弋阳县某玻璃厂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该厂于2002年12月27日被弋阳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石英玻璃厂曾转包给纪某经营,周某在纪某承包期间为其工作。因李某拖欠周某的工资,2002年3月的一天上午,周某到该厂,入室内拿走存放在此的氢气瓶8只(价值3200元),并予
弋阳县某玻璃厂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该厂于2002年12月27日被弋阳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石英玻璃厂曾转包给纪某经营,周某在纪某承包期间为其工作。因李某拖欠周某的工资,2002年3月的一天上午,周某到该厂,入室内拿走存放在此的氢气瓶8只(价值3200元),并予以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并将瓶追回。周某不否认自己拿走瓶的事实,但称其目的是为了抵工资,而且认为拿瓶的时间是在白天,有很多人看见,其行为不能认定是盗窃。
[案情分析] QQ57465912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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