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元,那么又应不应当定罪、定何罪呢?在此案中,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盗窃行为是目的行为,但因其盗窃金额尚未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那某甲的行为能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呢?这就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则应当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由此看来,入室盗窃且已构成盗窃罪的,就直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入室盗窃尚未构成盗窃罪的,但严重影响了住宅居住者的生活安宁、居住安全或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其他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手段的犯罪行为同入室盗窃类似,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以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目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手段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四、观点归纳和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有了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同样是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由于法官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理解上的不同,会导致在有的法院被判刑,在有的法院则不被判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将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同样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情况的发生。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林 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