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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抓是否构成既遂

时间:2012-12-19 11: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2011年12月13日下午2时许,陈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屋内翻找钱财,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故陈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
[案情]   2011年12月13日下午2时许,陈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屋内翻找钱财,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故陈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陈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既遂;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陈某入户盗窃后未取得财物,被害人徐某也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陈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陈某为盗窃未遂。其一,陈某已经“着手”实行。陈某以入室盗窃为目的,在开始“溜门入室”的一瞬间,对徐某家中的财物即产生现实危险性,可以认定陈某已经“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二,陈某实施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特征。如前所述,只有在物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对财物建立了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既遂,否则属未遂。本案中,陈某寻找徐某家中财物未果、徐某回家之时,陈某取得徐某的财物的结果没有发生,足以认定陈某入户盗窃是犯罪“未得逞”。其三,陈某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陈某潜入徐某的家中,欲秘密窃取徐某的钱物,已对徐某的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徐某的及时发现才致使陈某最终没有实现目的,由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实施盗窃犯罪没有得逞。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溜门入室之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应以盗窃罪(未遂)论处。(作者单位:宝应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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