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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2)

时间:2013-01-02 00:3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古代刑法将无故侵入住宅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故侵入意图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意图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如《唐律贼盗》中规定的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

  古代刑法将无故侵入住宅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故侵入意图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意图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如《唐律·贼盗》中规定的“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二是无故侵入而非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没有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的意图,误入他人住宅没有侵犯的意图。《唐律·贼盗》规定“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使住宅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体现了古代刑法对住宅权较为严格的保护。

  4、各个律条都有住宅防卫的规定

  比较汉、唐、宋、明、清时期刑律的规定,各个律条都规定了住宅权人的防卫权,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前引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可以认为唐朝已经将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了,且明确规定了对其可以实施防卫,防卫的限度为“登时杀者,勿论。”也就是对夜晚无故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致其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类似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无限防卫的规定。蔡枢衡先生说到唐律的规定时谈到:“笞四十表明了无故夜入人家是罪行。主人当即杀之,自属于无罪的正当防卫。”[15](P.166)

  三、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从我国古代住宅权保护及其立法沿革看,早期法律和实践对住宅权的规定和理解虽然不完整的且层次不高。这些明文法条的规定并未完整阐明住宅权的全部内涵,但却起码能够使民众牢牢记住这些个人权利的价值,并在即便尚未充分理解其意义时也会起而捍卫之。体现了立法者对住宅和住宅权的重视。伴随宪政民主的进步、人性尊严观念的确立和弘扬,住宅权理念和制度得到理应得到强化和发展。虽然宪法已经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并予以保护。中国古代律法中的“夜无故入人室,其时格杀之,无罪”的规定确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安宁的尊重。对比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明显不足。

  1、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

  现今对住宅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刑法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住宅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住宅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住宅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无论是从罪状还是法定刑方面对住宅权的保护都明显不足。笔者认为,首先,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在在刑法中拓展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状的范围,当某一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可以适用该罪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其次,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属于“重罪”的范畴,对其处刑相对比较严厉。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为轻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因此,有必要适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予以提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当加重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除了能够引起公民对住宅权保护的重视之外,还有助于我国刑罚的整体协调性。再次,有必要将夜入住宅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夜晚是住宅权人休息和睡眠的时间,此时对住宅权的侵犯要比白天严重得多。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均有于夜无故入人家的规定,此项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夜盗罪不谋而合。[4]

  2、我国刑法有必要建立住宅防卫的制度

  古代刑法均蕴含了住宅防卫的思想,且防卫的限度为格杀勿论,几乎没有限制。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设立相当的公民自力救济措施,从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角度看,当公民遭遇他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侵害时,能否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呢?我国刑法未能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现行刑法能够确定的住宅防卫有两种情形:一是公民有权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做一般的正当防卫。二是当非法侵入住宅者意图对住宅中的人进行刑法20条第3款所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时,公民才能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第一种情形下,如何控制防卫的强度就成了一个绝大的难题。试想一般人在最有安全感的家中往往是处于毫无防备状态的,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要求一般人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这是不切实际的。根据现行刑法,如果住宅权人在受惊之下过于慌乱而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事后又证明非法侵入住宅者并没有意图对居住者进行严重的犯罪行为,这样住宅权人就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合理。第二种情形下当公民遭遇非法侵入者时,还得先问明其来意,如果其打算进行严重暴力犯罪时,才能进行相应的暴力反击,这一点明显缺乏可行性。

  我国现行刑法缺乏对住宅防卫的特别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住宅权全面、充分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住宅权给予绝对保护,对在被害人住宅内发生的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1810年《法国刑法典》329条“下列两种情况均视为迫切需要的防卫:(1)在夜间阴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坏住宅、家室或附属物的围墙、墙壁或门户而杀人、伤害或殴击者。”[16](P.111)这些都是针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无限防卫权做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住宅防卫的限度条件问题上允许防卫人使用致命的暴力进行防卫。在克林顿时期曾发生过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一日本游客贸然闯进一家民宅,由于双方语言隔阂难以沟通,主人开枪打死日本游客,事后证实这位游客只是想问路,而主人以私闯民宅开枪属正当防卫未被起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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