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2)

时间:2012-12-24 22: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网络舆论的形成,并进而影响事件发展的具体事件里,网络舆论与信息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的新闻或者是信息源受角度及空间所致,报道并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当网络传播的信息失实失真时

  在网络舆论的形成,并进而影响事件发展的具体事件里,网络舆论与信息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的新闻或者是信息源受角度及空间所致,报道并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当网络传播的信息失实失真时,就会引发负面效应,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例如去年网上的“高露洁”事件。关于“高露洁可能含有致癌物质”的报道,导致消费者对高露洁牙膏信任度急剧下降。又如,1999年4月16日至21日,温某等三人在郑州商都信息港BBS发布“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谣言,引起市民恐慌,出现大量挤兑现象,严重扰乱了郑州市的金融秩序,造成银行损失近3000万元的恶性事件。这种谣言屡屡得手的原因,是由于信息源的异化。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准确或是角度的差异,造成网民群体理解差异,进而形成一个与事实相距很远的谣言;二是谣言的形成,是通过网络信息的留言,或者BBS上的一些道听途说的改编,形成新的谣言。而这些谣言在没有得到澄清之前,则会逐渐引发出新的、越来越偏离于事件真相的网络舆论。如:《新闻实践》第7期发表的2005年上半年虚假新闻10例,诸如: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辞世;英雄故事退出学生课本;女大学生要嫁老乞丐;开颅戒毒手术有望十月开禁等,最荒唐的是03年“比尔盖茨被刺事件”的传播。

 

  2.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困境

 

  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可能。在一些访问量很大的、商业网站新闻后面的留言或论坛里,都能见到有各种各样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发布,或是更赤裸的人身攻击。如,厦门大学《鼓浪听涛》BBS的帖子,《选修课杀手,Z老师》事件。又如,上海普陀区法院2000年受理的利用论坛发布黄色内容、侮辱女性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国毒岛事件”案、扈鸣诉蒋姓姐弟案、网上“评丑”案(臧天朔诉网蛙、网易)、“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案。这些案件发生的背后都有一个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背景,即网上舆论的自由度是否同网下一样,应加以适度限制,而不因在虚拟世界而不加以节制。同样个人对单位、单位对单位如:“狂人”诉“润宝轻骑兵”案、还“水洗厂”之清白案、贺冰诉瀛海威信息通讯有限公司网络名誉权案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发生也是如此。其中在全国具有深远影响的网络舆论名誉权纠纷案,是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社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的案件。

 

  3.虚假及色情信息发布的困境

 

  网络虽然具备媒体出版的一些特征,具有信息交换与获得的途径,但本身却缺少信息纪录。网络写作和发言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监管体系,而所属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加之一些网站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黄色非法色情集散地,谩骂与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例如,“木子美”、“竹影青瞳”分别在BLog发布带有个人隐私成分的内容,引起广泛争议。又如郑州网站“贩黄”案、“蓝天网吧”事件、“多来米”网站免费提供色情图片案、“性爱小屋”淫秽网页案、性变态网上征友案、网络性骚扰案等案件,常使人们对网路舆论许多健康向上的积极影响产生困惑,引发是否要对网上论坛(BBS、BLog)如何管理之争议。

 

  4.信息安全及情绪性的困境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它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西方敌对势力把互联网,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渠道,国内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又遥相呼应,借助论坛、聊天室等多种方式兜售错误思想观点,传播腐朽落后文化。比如:法轮功分子利用论坛、聊天室传播信息案件。二是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大量传播。这种带有情绪意见的表达,本身不会是很正确,加之其影响范围大、传播迅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例如,“西北大学日本人演出事件”、钓鱼岛的归属,东海油气田开发和日本产品等话题在网络讨论中,多是对日本的批评、抵制和谩骂,甚至有些城市游街抵制日货。这些激烈网络舆论及其推动的社会活动,势必会给政府外交决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5.社会秩序权威失信的困境

 

  网络舆论的兴盛和强势,实际上对现有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人们将生活中经历的,或仅是听说不良现象与网络传播的、各种未经证实的信息相联系,并用网络作为宣泄不满和失望情绪的平台,一旦出现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这些情绪就会通过网络舆论集中表现出来。并且这些内容很容易在网络中迅速相互传染、放大,使公众丧失对社会秩序公正的信心。而对一种既有的社会秩序而言,民众对权威的内在不信任,往往比公开与权威对抗的破坏性更大。例如,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在网上报道之后,全国很多人立即相信了撞人者就是某省副省长儿媳的流言,声讨肇事者和省领导的帖子“全线飘红”。不可否认,网络舆论承载着社会良知,维护着社会公正与秩序,但如果不按照自己的角色行事,甚至越俎代庖,就会给政府机关或当事人带来压力。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共舆论取得不当社会公信地位,会使普通公众对政府通过其它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信息不信任感增强。显然,网络舆论的这种角色偏离,不符合文明社会观念,甚至妨碍了社会秩序。

 

  6.司法独立的困境

 

  目前,有关“媒体是否能监督司法”这一议题的讨论异常激烈。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司法仍然是封闭性的司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局部的异化。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网络舆论监督不当对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的现象。例如,复旦大学陆德明嫖娼案件的处理。另外一些案件由于记者报道不当,定位不准,或媒体充当审判官,影响案件的审判,产生很大网络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干扰了司法工作。例如王斌余案件,案件事实缺实的报导,引发社会舆论强力干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状况出现。再有刘涌案件前后判决的结果,如果从深层次上看,是网络舆论权力的极度张扬,消解了作为其价值基础的法治权力,使普通公众对司法事务不是通过网络舆论来解读法治话语,而是形成了网络舆论强于法律的意识。这不利于司法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网络舆论异化成因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复杂性。网络舆论同公共舆论一样也具有两极性影响,现实中,公共舆论可能发生价值偏离与变异,误导社会公众,同样网络舆论亦如此。

 

  1.主体群体极化情结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