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4)

时间:2012-12-24 22: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通过技术水平、管理措施调控对BBS等栏目内容进行把关。版主可以对所管辖的帖子执行删除、锁定(定格为只读,不能被恢复)、解锁、移动(如移至精华区)、固顶(使该贴处于头条的位置)、奖励(增加虚拟货币、魅

  2.通过技术水平、管理措施调控对BBS等栏目内容进行把关。版主可以对所管辖的帖子执行删除、锁定(定格为只读,不能被恢复)、解锁、移动(如移至精华区)、固顶(使该贴处于头条的位置)、奖励(增加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惩罚(降低发帖人的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版主还可以限制上贴速度,以便于处理帖子。同时重视对BBS等软件环境与硬件环境的双重建设。BBS的软件环境主要是指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使其既具备基本的政治、文化素质,又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技术,全面提高整体素质。BBS硬件环境是指基本的网络技术平台。对BBS的技术平台建设,要求设备良好的技术系统,如便于操作管理、易于升级的BBS系统平台,运行良好的服务器,操作有效的过滤系统等等。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是保证BBS内容导向正确的基础。

 

  (二)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

 

  虽然相当多得的网络舆论异化,可以用软性办法加以调控,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软性办法解决,如常见的网络舆论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极端的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软性规制的使用,更多的是从预防角度加以考虑。因此,当出现问题结果时,还需要硬性的法律手段来支撑。

 

  1.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回顾

 

  我国自199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是有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设立并付诸实施。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持和传播妨害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的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其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又从9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BBS等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该说,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政府性规定。但是,现有法律规范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较低,而且不同部门规章有交叉、也有盲点,很多方面的规范不明确,尤其对网络舆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

 

  2.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匹配

 

  对网络舆论异化适用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要实施法律控制,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与网络发展的匹配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络舆论异化来说,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直接应对。因为,网络舆论上的侵权或违法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如侵犯版权和破坏信息安全,也同样会在现实空间里发生,而且网络参与者也同样是我们现实生活的公民,他们所要遵守的法律与其他公民所要遵守的法律别无两样。因此,.虽然在某些方面(如:知识产权),我们需要制定特殊法律,但在网络舆论异化方面,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应对。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特别条款,将其他模式中相关规则或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相应的政策或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附加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原有法律相结合使用。比如,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未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的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强调硬性法律介入网络舆论控制,是在软性规制无法解决的时候。

 

  3.网络舆论具体硬性法律规制

 

  网络舆论异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因此,应加以区别,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硬性规制。

 

  (1)以盈利性为标准:

 

  ①赢利性网络有害信息,实际上就是非法的网络广告,发布这些网络广告以侵害他人名誉权来谋求不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侵权。如果情节较重可构成民事侵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刑法》虚假广告罪论处。

 

  ②非赢利性信息,是出于其他目的发布的,如个人的出名或宣传抗法或某种违法的政治主张或国家秘密等。对于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考虑以《刑法》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处罚。

 

  (2)以侵害客体为标准:

 

  ①破坏国家主权信息,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处罚。

 

  ②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信息,如淫秽色情信息、网上赌博信息、销售毒品等。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以《刑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较轻可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对于发布赌博信息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如果进一步利用聊天室、论坛等处聚众赌博,并以牟利为目的,可考虑构成赌博罪。同时在此销售毒品的,可以贩卖毒品罪加以处罚。

 

  ③侵犯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如恶意造谣、中伤、侵犯肖像权等信息。其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以民事侵权行为加以救济。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刑法》侮辱罪、诽谤罪处罚。

 

  (3)以内容属性为标准:

 

  ①政治类信息,包括各种宣扬错误和反动政治主张,攻击现行政治制度等信息。对于这类行为可以考虑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②经济类信息,包括各类与违法经济活动相关联的信息,或对国家经济运行状况进行造谣,以其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对于前者,如果构成犯罪,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网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各依其所犯的罪定罪量刑。后者可考虑适用《刑法》破坏金融秩序罪相关罪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