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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华商业受贿案(3)

时间:2012-12-08 10: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时,应注意划清商业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依照《决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受


    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时,应注意划清商业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依照《决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职工;依照《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不同,如果定罪不当,量刑就会有很大的区别。只有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罪名,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做到罚当其罪,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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