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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挪用公款案不应再追诉(4)

时间:2012-12-11 09:5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综上所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刘昌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综上所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刘昌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将不再追诉。被告人于1995年7月挪用、1996年12月31日归还挪用款项至2002年9月案发,已超过五年,故应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侧重于对行为表面现象的分析,而忽视了行为的本质。第二种意见则忽视了行为发生时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的特殊界定。

王 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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