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伟哥”案,涉案金额达二千余万元。被告人奚永力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余四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四至一年两个月及缓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奚永力自1999年11月29日担任“蚌埠市康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即长期从事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产品的经营。为牟取非法利益,2001年5月奚永力在位于蚌埠市红旗一路1号的安徽省蚌埠某制药厂内租赁了厂房,添置了部分生产加工药品的设备,从浙江萧山、江苏常州等地购进国家禁售化学原料药品枸缘酸西地那非,在未办理任何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枸缘酸西地那非加工合成为片剂和胶囊,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生产出的产品命名为“威哥王”、“美国一号”、“伟哥”、“男士专用”、“强力威哥王”等,销售给天津的佟某等人。 2001年11月,奚永力为了更加隐蔽的生产上述产品,经与被告人石成龙预谋后,在怀远县境内租赁一个厂房,由奚永力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了由石成龙、石某某为股东,石成龙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怀远县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继续从事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加工生产。加工出的制剂由被告人梁军根据奚永力提供的销售渠道,以配件、辅料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 200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奚永力惟恐自己生产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行为被查处,遂卖掉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停止了上述产品的加工、生产。 同年3月,奚永力在其天津的同行佟某的介绍下 ,认识了乌鲁木齐人石某。经石某提议,奚永力、佟某同意与石某共同投资,在乌鲁木齐建厂继续从事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加工生产,生产制剂的主要原料枸缘酸西地那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由奚永力提供,销售获利三人平分。2003年4、5月份,奚永力等人继续大肆生产含有枸缘酸西地那非成份的片剂和胶囊,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产品命名为“伟哥”、“西力士”、“威哥王”、“九鞭王”等等,由石某负责向外发货。在此期间,被告人梁军根据奚永力的安排,将生产原料枸缘酸西地那非,由蚌埠发往乌鲁木齐,并将经乌鲁木齐厂加工生产出的发往蚌埠的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发向全国各地。 2002年开始至2005年9月底,被告人奚永力共计销售了含有枸缘酸西地那非成份的片剂51302.70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39.0407万元,违法所得925.276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