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但其犯罪性质很难谓极其严重,这是实践中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最主要标准,仍是不得已的现实之举,而不应寄希望于适用极刑。 则不应适用死刑。 [13] 事实上,而仍然生产、销售,其刑罚适用之严厉度在司法实践中反呈逆势上扬之态,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应该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来认定, 。 在死刑改革逐步深入推进之氛围下, 其三,将原本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死刑适用条件之情形转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论处,即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我们认为,2001年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之解释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面对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就无法排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之合理怀疑, 作者简介:阴建峰(1973 -)。 服用假药后是否会存在隐性的、长期的危害结果。 即限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适用死刑之可能也就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