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间接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判断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往往成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正确区分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在附则中规定:“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立案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各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一规定为判断利益正当与否提供了基本标准,但并不是这一规定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就不存在疑惑。笔者认为,据此规定,不正当利益首先包括非法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利益,是否是指一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取得的利益?在笔者看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不是法律标准,实践中也不好把握,因此这种说法不能成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一概视为不正当利益,因为行贿和收受财物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合法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那么就意味着刑法规定的间接受贿和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要件没有意义。所以,对“不正当利益”最好的理解,就是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不确定的合法利益,是指当事人谋取的利益虽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这种利益的,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1】陈兴良著《受贿罪研究》刊载于《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孙谦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3】刘家琛著《新刑法常用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 【4】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