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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探析(2)

时间:2012-12-13 16: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盗用 非本单位人员盗用单位公章或业务介绍信(含盗窃、伪造公章或业务介绍信使用)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因本单位对合同签订根本没有意思表示,本单位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公章

    2、盗用 非本单位人员盗用单位公章或业务介绍信(含盗窃、伪造公章或业务介绍信使用)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因本单位对合同签订根本没有意思表示,本单位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公章或业务介绍信被盗用,是本单位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本单位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均体现了被盗物致人损害而物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理念,也体现了保障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在此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不能适用。

    3、本单位人员私刻或擅自使用 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私刻单位的其他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或业务介绍信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的,因本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和本单位的公章或业务介绍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情况下,合同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在不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4、原使用、管理人员离任后私用原使用、管理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的人员(如原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的管理人、原承包人、原承租人等)利用私自留存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或业务介绍信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的,如本单位在原使用、管理人员离任后,以合理的方式对业务介绍信或加盖公章的空白纸进行了回收,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合理的方式向有关业务关联人通知了离任的情况,则本单位不存在过错,该民商事合同对本单位不具有约束力。否则,其存在过错,对合同相对人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合同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

    《规定》第四、五、六条对非正常使用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因这些规定先于《合同法》,未体现《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而是仅规定了非正常使用人和本单位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和其他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未作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确定合同的效力及其生效对象,准确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应机械适用《规定》的规定。

    四、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害人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规定确立了被害人有权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模式。此后,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附民规定》)也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座谈会纪要和《刑附民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之内,明确将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附民规定》,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该司法解释选择的是“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不经过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受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刑附民规定》确定的“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但其无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因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应当享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或申请变更、撤销合同的选择权,故其在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以不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要求作为合同相对人的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支付超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担保人为合同诈骗行为人提供担保的,如认定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如属于一般责任保证,受害人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执行“先刑后民”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另行对主合同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如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因担保人是第一顺序债务人,受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另行对主合同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前或刑事诉讼期间,单独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受害人申请撤销合同,则主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受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另行对主合同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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