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交叉的情况,《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对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商事纠纷不受刑事诉讼的影响。个人非正常使用公章或业务介绍信签订民商事合同的,对犯罪者个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根据《刑附民规定》的规定实行“先刑后民”;对本单位追究民事责任时,应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个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单独对本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先刑后民”的影响;本单位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另行对合同债务人和本单位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作者: 黄存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