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业务,对其使用的凭证种类,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均没有明确的定性。但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用于网上电子银行进行收付、结算的唯一的、排他的重要依据,是用于特定主体(金融机构、存款人)之间以特定的格式记载双方的特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同时也是双方记账的重要凭证,符合上述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新兴电子银行业务中出现的一种非传统型的银行会计凭证,应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被告人采取诱骗企业到银行存款后,私刻存款企业印鉴、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将存款企业下挂到华博公司名下作为分支机构再利用网上银行骗取银行资金,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是恰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