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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时间:2012-12-11 10: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 二百八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3年6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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