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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时间:2012-12-03 10: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例:甲、乙两人均为本地洗涤化妆品经销商,均代理经销广州某公司的洗化产品。2000年甲向广州公司订购一批洗化产品,货到后甲无钱付款,货运公司向广州公司请示

案例:甲、乙两人均为本地洗涤化妆品经销商,均代理经销广州某公司的洗化产品。2000年甲向广州公司订购一批洗化产品,货到后甲无钱,货运公司向广州公司请示,广州公司表示可由乙发货,经与乙联系,甲书写收条并收货。2001年乙与广州公司签定一份代理合同,该合同确定乙的代理商地位并特别注明 2000年甲所购的那批产品已经由乙垫付货款。2002年乙持甲书写收条、该代理合同及其他证据来院起诉甲,要求返还垫付款。

    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向法庭申请广州公司的市场销售总监既2001年乙与广州公司签定代理合同的签字者董某出庭作证,董某当庭陈述该代理合同是其与乙共同签署,合同内容是真实的,并作为市场销售负责人证明甲在2000年所购产品货款已经由乙垫付。但甲向法庭提交广州公司刚出具的证明,证实甲与广州公司是代理关系,因滚动发货,甲在2000年所购产品货款至今未付。董某当庭亦对该证明上广州公司印鉴的真实性认可。至此,广州公司与乙签定的代理合同和广州公司出具的证明针对本案是两份完全相反的证据,法庭因此欲对广州公司进行调查,甲完全同意,乙却百般不同意。

   法官细心研究这两份证据发现,乙提交的其与广州公司签定的代理合同系变造而来,即乙是伪造证据来院起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对乙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乙承认了错误接受处罚并撤回了起诉。

     评析:本案乙伪造重要证据到法院起诉,情节恶劣,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作者认为乙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作者遍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本案相关的规定有:

    第305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主要特征:(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三)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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