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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为他人伪造证据变成被告人

时间:2012-12-13 17: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在担任郝某某的辩护人期间,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在办公室内伪造了两份会议记录,用来证明郝某某罪轻。后来,王某找到了当地村委会会议记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在担任郝某某的辩护人期间,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在办公室内伪造了两份会议记录,用来证明郝某某罪轻。后来,王某找到了当地村委会会议记录人郝某,并指使郝某将伪造的内容抄写在《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本》上。在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郝某某一案时,毛某将伪造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后经当庭质证,因为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未予采纳。

  去年11月份,在郝某某案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王某又将伪造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向二审辩护人李律师提供,因该伪造会议记录的出现,导致相关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郝某某案件的正常审理。

  伪造证据最终没被法庭采纳

  “我伪造了证据,这是犯罪,我认罪。 ”这是毛某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时说的话。在庭审过程中,毛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据毛某讲,他在工作中和郝某某结识。 2008年8月份,王某找到了毛某,称丈夫郝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了,想让毛某为其辩护。“我表示同意,并做了委托手续,垫付了3000元代理费。 ”毛某表示,后来他在看守所会见了郝某某,他发现郝某某被指控挪用资金100万元一事,可以通过伪造村委会会议记录来减轻罪行。因此,他将这件事告诉了王某,王某当时又找来了村委会会议记录人郝某,三个人在一起伪造了会议记录,在开庭时提交给了法庭。

  由于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证据,因此这一证据没有影响到一审判决,郝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毛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毛某伪造的证据尚未造成影响一审判决的客观后果,也没有造成影响二审审理的客观后果,毛某的犯罪动机不恶劣,主观恶性较小。而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她的法律意识不强,其行为完全是基于与郝某某的夫妻关系才做出的。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伪造证据虽然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影响,但没有对其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郝某有自首情节,为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毛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王某犯妨害作证罪,郝某犯伪证罪,均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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