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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若干问题意见

时间:2012-12-23 17: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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