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2-12-23 18: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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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大牛岭行政村孙庄村。 被告人:杨双力,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19xx年6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大牛岭行政村xx村。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第七村民组。1999年1月25日被逮捕。
1998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xx同本村村民张xx(已受治安处罚),王xx(在逃)从本镇大牛岭村喝酒后回家,当步行至吴台一中大门西一百米处,碰见吴台一中学生王xx(女,16岁)、孙x、王xx放晚自习回家。被告人杨xx抓住王xx的头发,对王xx进行拳打脚踢,将王xx的两颗牙齿打掉,并将王xx打掉沟内,裤子撕破。杨xx被闻讯赶来的吴台一中校长张先治抓住,送往吴台派出所。王xx的伤经鉴定属轻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420.44元人民币。
「审判」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5日,以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杨xx目无国法,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我的身体造成伤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要求被告人杨xx赔偿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杨光水辩称:那天晚上杨xx喝酒多了,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记忆不清。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xx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杨xx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杨xx赔偿被害人王xx医疗费等共计二千四百二十四元四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xx,将被害人两颗牙齿打掉,经鉴定属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xx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xx将被害人两颗牙齿打掉,只是寻衅滋事中的一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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