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整理,更多相关文章请点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