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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父母应定“遗弃罪”

时间:2012-12-11 11: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鲁英,常年从事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对于流浪儿童的权益保障,她从道德和法律等层面进行分析。 鲁英认为,对于不尽义务的父母,应该有公


  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鲁英,常年从事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对于流浪儿童的权益保障,她从道德和法律等层面进行分析。

  鲁英认为,对于不尽义务的父母,应该有公诉单位以“遗弃罪”提出起诉,不能“不告不理”。对于确认了不具备能力、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父母,国家执法机关要依法切断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对未成
年人进行国家收养。国家应鼓励开办民间福利院,一定程度解决这批未成年人的出路。

  鲁英建议,《收养法》要重视收养人的权益,法律保护收养人的人身安全、财产、个人权益不因收养受侵害,当被收养人的家人对收养人构成骚扰时,执法机关要提供禁止令、、司法救济等解决方法。对于助养关系,鲁英觉得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确认。一旦违反协议,提供助养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中止助养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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