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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时间:2012-12-11 10: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应该依法取消执行人的资格。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普通企业执行人涉嫌职务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应该依法取消执行人的资格。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处理方式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涉嫌职务侵占是一定要被取消执行人资格的,但是还是还是要以成立时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为主,如果写协议没有要求,就有可能不会被取消执行人资格。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要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通常要以合伙人内部协议为准。

  相关刑法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法制网刑法整理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更多: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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