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更多,进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