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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2-03-22 17:04来源: 作者: 点击: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一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一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如何理解和适用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一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1.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醉酒驾车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无犯罪情节要求。而刑法修正案(八)同一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行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一般的抽象危险,而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一个具体的危险性,行为人一旦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设置最低的罪名。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高刑设置最低的为一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立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对原规定的补充。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以立法的方式扩大了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达不到这样的法定结果不构成本罪。而醉酒驾车犯罪不要求有任何危害结果。

  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交通肇事罪是,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历来没有争议;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目前也没有分歧。问题是,实施了醉酒驾车的故意犯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否还是过失犯罪?应当说,增加醉酒驾车、飙车犯罪的规定,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出现两种类型:一是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醉酒驾车、飙车犯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即醉酒驾车、飙车犯罪是基本犯,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这两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罪主观过错不同,处罚上应有区别,以体现主观故意和结果加重的原则。但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作出新规定、确定新刑罚,只能把醉酒驾车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情节。

  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比醉酒驾车犯罪主体范围宽泛。虽然两罪都是一般主体,但醉酒驾车犯罪,限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宽,包括除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犯罪,刑法有专门规定。

  5.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比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重。规定,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六个月;而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6.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这两种情况之间的行为,即醉酒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要求的重大事故,如何定罪处罚,立法没有明文规定,目前只能作为醉酒驾车犯罪量刑情节考虑。严格讲,醉酒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大,处罚上应当有区别。

  三、醉酒驾车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的类罪和各章中的罪名,一般由重到轻排列。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列在最前面的两条,是这一章中规定最重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刑法这两条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他危险方法”是除法条中所列方法以外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方法,即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的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其他危险方法”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处罚,刑法有明确规定,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论是否醉酒,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较多的广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发出《》,附《》和黎景全案、孙伟铭案两个醉酒驾车犯罪案例,对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指导意见和案例”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应以立法解释的方法对刑法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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