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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泄露孕妇信息构成侵权

时间:2012-02-18 11:23来源: 作者: 点击:
事件 2005年5月初,王女士开始到当地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产期 检查 。不料5月底,她开始陆续接到许多骚扰电话:有推销保胎药品的、推销产前保健的,也有推销制作婴儿血手脚印相册的。令她不胜其烦。 2006年1月,王
事件 2005年5月初,王女士开始到当地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产期检查。不料5月底,她开始陆续接到许多骚扰电话:有推销保胎药品的、推销产前保健的,也有推销制作婴儿血手脚印相册的。令她不胜其烦。 2006年1月,王女士顺利生下女儿后,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更是不分

 

  事件

  2005年5月初,王女士开始到当地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产期。不料5月底,她开始陆续接到许多骚扰电话:有推销保胎药品的、推销产前保健的,也有推销制作婴儿血手脚印相册的。令她不胜其烦。

  2006年1月,王女士顺利生下女儿后,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的电话更是不分昼夜地打来,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造成她长期的头痛和失眠,治疗花费2100元。王女士还为自己吃药治病会不会影响孩子的发育而惶惶不可终日。

  王女士得知电话号码是医院泄露出去的,而且这些打电话者每月还要付给医院一定的信息费。9月19日,王女士把妇幼保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100元、精神损失费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幼保健医院向王女士提供孕产期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将王女士的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是一种故意侵犯她人隐私的行为,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遂判决妇幼保健医院赔偿王女士合理医疗费19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说法

  国务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因此,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妇幼保健医院擅自将王女士孕产信息与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不但违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且给王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应当依法赔偿。(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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