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化名就医、匿病投保”欺诈案调查及防范(2)
时间:2012-02-18 11:30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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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保险本是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在现代社会亦发挥着稳定器和减震器的作用,但伴随着她的发展,被保险人保险欺诈案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手法也日趋复杂,每年由于保险欺诈给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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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保险本是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在现代社会亦发挥着稳定器和减震器的作用,但伴随着她的发展,被保险人保险欺诈案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手法也日趋复杂,每年由于保险欺诈给全世界保险业带来的损失数以千亿元计。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
调查员采取和案件一同样的调查方法,到B医院的电脑查询系统输入“骨肉瘤”疾病名称,电脑屏幕显示一患者“刘叶”的X光片记录,时间是07年6月4日。刘叶与被保险人李丽芳有无关系,是后者的化名吗?果真有刘叶其人吗?带着这些疑问,调查员来到当地公安局户籍信息科,调取刘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信息。户籍信息显示,刘叶是业务员李某的女儿,即被保险人李丽芳的表妹。案件至此基本明朗,被保险人李丽芳化名其表妹刘叶就医,然后再匿病投保。调查员面见了刘叶(身体健康),向其详细询问了其表姐患病及治疗的情况。面对调查员的严厉询问,刘叶承认其表姐07年6月4日就已经确诊患骨肉瘤疾病了,并且还和她通过电话。调查员打印了被保险人李丽芳的手机通话记录:07年6月4日致电刘叶,称已患左股骨下段骨肉瘤疾病。调查员持“刘叶的X光片” 及被保险人李丽芳的X光片又拜访了司法鉴定所影像比对专家,专家通过X光片比对骨肉瘤形态,结合骨肉瘤生长近4个月对骨质的破坏程度,认定此两张X光片为同一人,并且出具了影像比对鉴定报告:两张X光片均为患者(被保险人)李丽芳本人之骨骼像。
此案件亦成功告破,调查方法与案件一基本相同,均运用了“以病找人”及“影像比对”方法;不同的是案件一被保险人化名是凭空捏造,案件二被保险人化名后确有其人(一般人化名的正常思维,首先化名自己的亲戚),也恰恰正是这一点,给调查工作带来了转机与突破。
以上两案件是活人化名就医、匿病投保的典型案例,不过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健在,可是下面的案件三,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已经死亡,且其生前也存在化名就医、匿病投保的事实。
案例三:被保险人,高双存,男,47岁,07年11月1日入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30万元,业务员为其表弟马某。07年12月15日接到被保险人高双存表弟马某报案,称被保险人12月5日外出去集市购物,经过一山坡时,被一滚石砸到头部,当场死亡,被一过路人发现,现在尸体已经火化。今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接到理赔申请后,调查员分析,被保险人刚刚投保35天便出险,并且延迟报案导致证据灭失,保额高达30万元,业务员是其表弟,种种现象揭示被保险人高双存死因可能不是意外死亡,怀疑应该是身患重疾使然。调查员审查了理赔资料,其中有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12月5日被滚石砸到头部,当场死亡。被保险人高双存死亡属实,但具体死因还要进一步核实。调查员问及被保险人家人,高双存生前是否曾患病并住院治疗过,其家人均否认。调查员发现离被保险人家很近便是C医院,于是来到该院病案室,在电脑查询系统中输入姓名“高双存”,电脑屏幕果真显示:患者高双存,男,47岁,12月5日被滚石砸到头部,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不是当场死亡了吗,如何医院记载经抢救无效死亡呢?其家人也一直否认被保险人曾住过医院。目前不能肯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患病、患何种疾病,所以以疾病名称进行检索是徒劳的。带着这些疑问,调查员在电脑查询系统中进行姓名模糊检索,重点查找被保险人投保略前一段时间的病历资料,输入姓氏“高”,结果电脑屏幕显示:其中有一患者姓名“高兴,男,47岁,因右下腹腹痛、腹胀半年于07年10月20日入院,诊断:肝硬化。”“高兴”是否是被保险人高双存的化名呢?调查员分析病历,在“病人信息登记表”上,发现患者高双存联系人一栏恰恰是业务员马某的亲笔签名。调查员证实了“高兴”就是被保险人高双存的化名,遂找来业务员马某,向其展示了病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马某失口否认,谈到重名重姓的人多的很,至此调查又陷入了困境。调查员话题一转,谈到要在马某处入保险事宜,请马某在调查员的通讯本中签名及留下联系方式,马某当场签名。调查员找到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专家,专家认为病人信息登记本上马某的签名与调查员通讯本中马某的签名出自同一人之手,并出具了笔迹一致司法鉴定报告。
调查员再次找来马某,向其展示了笔迹一致司法鉴定报告,同时阐明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欺诈,调查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深入细致的做思想工作,逐步转变他的错误认识。马某开始不以为然,但在调查员强大的心理攻势下,其心理防线逐渐崩溃,最终同意放弃索赔并承认07年10月20日帮助被保险人高双存实施了化名就医、11月1日便匿名投保意外保险的事实。马某还透露,07年12月5日被保险人是由于肝硬化晚期第二次住院的,因为和经治医生是朋友关系,故隐瞒了因疾病住院的情况,在病历书写时,谎称是由于意外滚石砸伤导致死亡的,村委会开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也是虚假的。 至此,案件三通过姓氏查询、笔迹鉴定的方法成功告破,案件三也是被保险人化名就医、匿病投保的典型案例,这从中还包含了医患联合撰写虚假病历及相关单位开具虚假证明欺诈保险公司的要素。
综合以上三宗案件的投保、调查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被保险人采取“化名就医、匿病投保”保险欺诈案一些共同的特点。
案例特点: 1、被保险人方针对家庭中某一特定成员投保,其他人则未有任何保险; 2、被保险人主动投保(投保动机表述不清)且针对性选择保险条款; 3、被保险人文化程度低从未接触过保险或文化程度高经常接触保险; 4、被保险人不懂医学知识或很懂医学知识; 5、被保险人所缴保费与其收入不甚相符(保费高,收入低),所选保险金额巨大相对超出常理,且恰恰处于保险公司免于体检的最高限额(附近); 6、被保险人通常还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 7、被保险人通常有病程较长病史; 8、被保险人一般在投保前不久的一段时间在其居住地点附近一家或几家医院(经常选择特色专科医院)通过化名进行多次多项检查,待疾病确诊后马上匿病投保; 9、投保业务员与被保险人很熟悉,可以是亲戚、朋友、同学、邻居; 10、业务员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承保规则、理赔流程了如指掌; 11、在保险生效刚过观察期,被保险人便报案出险或被保险人出险很长时间,才报案出险; 12、在《理赔申请书》上,隐匿事故真实的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杜撰案情且提供很少的出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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