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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

时间:2012-02-22 09:44来源: 作者: 点击:
四川 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 医师 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德阳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 卫生部 ,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德阳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末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

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从事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卫函〔2002〕349号 德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末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答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视为区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此种情形按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来处理,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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