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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废止

时间:2012-02-22 09:45来源: 作者: 点击:
都说立法是社会各方利益团体博弈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早就在提,要制定医疗损害 赔偿 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各方利益难于取舍,所以迟迟都没有动静。《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当前诸多复杂的利益关系相对明了了
都说立法是社会各方利益团体博弈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早就在提,要制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各方利益难于取舍,所以迟迟都没有动静。《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当前诸多复杂的利益关系相对明了了一些。12月29日在北京的一场有关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上,

    都说立法是社会各方利益团体博弈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早就在提,要制定医疗损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各方利益难于取舍,所以迟迟都没有动静。《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当前诸多复杂的利益关系相对明了了一些。12月29日在的一场有关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处理条例》中的条文与侵权责任法冲突。    作为医疗诉讼的一线律师,我们非常同意上述观点,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一、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确定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参加过医疗诉讼实践的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秘密”鉴定,鉴定结论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既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包括“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显然就不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十一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相比在基本精神、基本价值取向及具体条文上都是存在冲突的。无论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都应该予以废止。作为专业医疗律师,希望难产的“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能乘着《侵权责任法》的春风而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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