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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打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时间:2012-02-22 09:45来源: 作者: 点击:
《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对病患方一定公正、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腑之言 《医疗 事故处理 条例》对打医疗事故 诉讼 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病患方一定公正、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腑之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打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腑之言 自近年来本人充当病患方代理人代理涉及医疗事故诉讼

《处理条例》对病患方一定公正、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高年资医师的肺腑之言

 

《医疗条例》对打医疗事故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高年资医师的肺腑之言

 

自近年来本人充当病患方代理人代理涉及医疗事故诉讼之后,深深体会到在中国最难打的诉讼案子莫过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了。
在某些时候或情形下,问题几乎不在于医案的事实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医学公认准则、经验与常识?是否违反一些规程或常规?最后的结论与结果成了“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此,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司法机构最后裁断的根本依据——结论之主导权就完全掌控在参与医鉴的专家(有时是仅仅掌握在最后写《鉴定书》的少数。甚而是一、二个所谓专家)的心里和手上。


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从本源上说起。平心而论,我国现行《条例》(经由国务院2002年修订)较之从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十分遗憾的是:

1,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作法可能存在严重弊端。

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学会组织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医学界专业技术专

家来作全权判官,在为数不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业保护、照顾人情关系、乃至收受贿赂与徇私枉法等等不良的可能性。这方面已屡有案例报道。

2,  鉴定会暗箱操作无法确保整个鉴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条例》没有改变鉴定过程中最核心的步骤(作出鉴定分析意见与最终结论)完全处于对当事人一方绝对保密的“暗箱操作”之状态。笔者曾经先后以医方与患方之代理人或证人参与过这类诉讼。发现许多鉴定会时间短暂、程序极其简单,有的医鉴专家马虎到直至来到鉴定会现场方开始阅读相关材料。鉴定会上主持人掌控整个会议进行程序,,很多情形下,不让患方当事人与代理人充分说明己方理由或辩驳对方错误的论点、论据。本人亦亲眼目睹或亲耳听闻一些医鉴专家极力维护医方利益而漠视患方政党合法权益的作为。

一旦《鉴定书》发布,法院开庭审理时,患方提出要医鉴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合法要求往往被无理拒绝。此种情形下,哪怕患方及其代理人业已充分掌握了医方犯有与造成严重医疗恶果的铁的事实依据、医学基本原理与相关法律依据,并由此可以清楚认识到有意偏袒了医方,即便如此,又能把那些魅了良心的、违规裁决的专家医鉴专家又能怎么样?难怪有人说:“医学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势——输、输、输,输到底”。如果这样的案例发生于终裁的程序时,那这医疗官司的冤案就基本上再不会有拨开乌云见太阳的那一天了。
3,《条例》缺乏必要的足够力度的对违规、违法、甚而是枉法的医鉴专家给予切实可行的监督、问责与惩罚的规定与措施

对《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甚或枉法裁决的处理与惩罚,其规定与措施非常笼统,没有必要的可操作性。
因鉴定结论错误而造成的这种情形,无论从理论上与实践上绝对是不可能不存在的。正由于前面已经陈述的原因在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本身缺乏足够的、必要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而且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只是恐怕几乎没有人有能力与兴趣来作出这方面的科学调查而已。

为了让我们中国的社会法制进一步健全,为了让处于话语权缺失的弱势群体(多半是患方)获得应有的社会正义,本人决定今年将次籍新年二会之宝贵机会,再次撰写议案或提案,吁请高层人士密切关注这一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的极为必要和重要的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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