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病患方一定公正、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腑之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打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高年资 医师的肺腑之言 自近年来本人充当病患方代理人代理涉及医疗事故诉讼
《处理条例》对病患方一定公正、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医疗条例》对打医疗事故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 一个充当患方代理人的 自近年来本人充当病患方代理人代理涉及医疗事故诉讼之后,深深体会到在中国最难打的诉讼案子莫过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了。
1,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作法可能存在严重弊端。 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学会组织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医学界专业技术专 家来作全权判官,在为数不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业保护、照顾人情关系、乃至收受贿赂与徇私枉法等等不良的可能性。这方面已屡有案例报道。 2, 鉴定会暗箱操作无法确保整个鉴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条例》没有改变鉴定过程中最核心的步骤(作出鉴定分析意见与最终结论)完全处于对当事人一方绝对保密的“暗箱操作”之状态。笔者曾经先后以医方与患方之代理人或证人参与过这类诉讼。发现许多鉴定会时间短暂、程序极其简单,有的医鉴专家马虎到直至来到鉴定会现场方开始阅读相关材料。鉴定会上主持人掌控整个会议进行程序,,很多情形下,不让患方当事人与代理人充分说明己方理由或辩驳对方错误的论点、论据。本人亦亲眼目睹或亲耳听闻一些医鉴专家极力维护医方利益而漠视患方政党合法权益的作为。 一旦《鉴定书》发布,法院开庭审理时,患方提出要医鉴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合法要求往往被无理拒绝。此种情形下,哪怕患方及其代理人业已充分掌握了医方犯有与造成严重医疗恶果的铁的事实依据、医学基本原理与相关法律依据,并由此可以清楚认识到有意偏袒了医方,即便如此,又能把那些魅了良心的、违规裁决的专家医鉴专家又能怎么样?难怪有人说:“医学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势——输、输、输,输到底”。如果这样的案例发生于终裁的程序时,那这医疗官司的冤案就基本上再不会有拨开乌云见太阳的那一天了。 对《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甚或枉法裁决的处理与惩罚,其规定与措施非常笼统,没有必要的可操作性。 共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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