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心医院在我市率先推出的一项制度——医疗公证制度,受到中央、省级媒体及省卫生厅等部门关注。 医疗公证制度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是医院推脱责任还是缓解医患双方矛盾之举? 医患公证:“小人”与“君子”的协议? 治疗方案确定前先公证 9月23日,张树(
当然,医院并非对所有的病人采取公证形式,医院对医疗公证的对象也做了严格控制,大致分为6类:患者因为年龄大,基础疾病重或病情复杂等原因可能导致手术风险极大或效果差;限于市中心医院实际条件,建议转上级医院而患方坚持在市中心医院手术治疗;因前期出现了并发症,已经形成医疗纠纷但需要手术治疗;曾与市中心医院发生过纠纷的病患或家属,本次住院需要手术治疗;内(儿)科保守治疗效果差或可能出现病情恶化;对医方提出的诊疗方案不配合等。 “这些病人无一例外都是面临极高的手术风险。对于风险大的治疗方案,医生肯定会想尽办法去避免这些风险,但万一不幸发生了,我们也希望病人和病人家属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市中心医院医务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急诊病人,也不会采取这一方式,对医院来讲,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有的医生称:“术前公证具有行为、事实、文书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合情合理的做法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后,可以让医生更负责,也让医生的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救治病人。” 有关专家表示:“术前公证等于把事后的医疗鉴定提前了,让患者事先知道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可以说是降低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君子协议。” 不容置疑的公正公平协议 专家认为,医疗行为公证是让患者充分知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意外发生,能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可以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得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一旦发生原来预料到的并经过公证的意外,医患双方产生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易协调分歧。 医方可以就此免除一切医疗事故风险责任?其实不然,公证并不能使医务人员免责,也不能杜绝特定的医患纠纷。公证只是有助于患方能更加理性地面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谨慎选择治疗方案。 “作为公证人员,扮演的是中立的第三方,证明医院已经履行过知情告知行为,病人也听到了医生的告知。”南太湖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如果医院有过失、病人不满意,病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而且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公证就是合法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就算经过公证,医院也不可能推卸掉医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只是寻找一个合理预防医疗纠纷的途径。”顾掌生说,在每一个公证实施前,医院都会找到家属先说明情况,如果病人和家属不同意,医生也会寻找另外的解决途径。 “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他们也未推脱。”在清楚和明白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始末后,张树家人和沈妈妈一致认为,如果有纠纷,公证书上写得很清楚,我们仍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医院也不可能推卸得掉责任。 经过实施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3年来,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数量与住院患者人次、与Ⅳ类手术台次相比均呈现了下降趋势。而市中心医院近200例公证病人中,没有出现一例打官司事件。 “下一步,我们仍要进一步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采取种种措施,逐步建立起医疗纠纷防范体系。”顾掌生表示,毕竟作为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才是生存之关键,而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只是预防医疗纠纷的一种手段。 相关链接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适合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有一些医疗行为可能会让医生左右为难,病人病情危重,但治疗风险极大。医疗公证上个世纪就在国内悄然面世,同时引起多家医疗单位仿效,并进行探索。 医疗公证制度在我国 1999年3月,武汉武钢二医院出现了第一个医疗公证病例,这也是我国公诸报端的首例实施手术公证的病例。 2000年,江苏省锡山一位先天性严重眼疾患者与医院签订一份医疗协议并交由公证处公证。 2001年4月,河南省也实施了首次术前公证,河南省武警总队医院与78岁的患者董老太本人和家属签订了术前协议并进行公证,共同承担风险。 此后,北京、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逐渐出现术前公证。 在我市,从2007年8月,市中心医院首推医疗公证制, 4年下来,制度运行已逐步完善,在近日中央及省级媒体采访我市卫生工作时受到了广泛关注,得到了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的高度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