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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指定血站供给的血液

时间:2012-02-17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中新网1月10日电据 卫生部 网站消息,日,加强 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
中新网1月10日电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意见稿

  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网站消息,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推进科学合理用血,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意见稿》指出, 医疗机构应当拟订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内容,并保证血液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血液资源,推进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不合理用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制订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全国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对全国临床用血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临床用血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医院感染、药学等专业的专家。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分析和评估本机构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情况。

  (三)调查分析临床用血安全事件,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指导开展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五)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明确有关科室、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输血科,输血科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科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开展和推广自体输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五)参与疑难输血病例的会诊,配合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六)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置换等相关技术。

  第十二条 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血库,血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输血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容性检测,保证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 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工作,工作职责同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血站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拟订临床用血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的血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预订、接收核对、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内容,并保证血液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一次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0单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科室主任签字,经输血科(血库)审核,报医务部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除外。

  同一患者24小时累计用血超过10个单位且超过备血量的,由输血科(血库)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进行用血后评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师应当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血液保护技术,建立自体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输血技术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开展相关技术,并将实施效果纳入科室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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