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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致患者伤残一医院被判赔18万余元

时间:2012-02-22 09:39来源: 作者: 点击:
邹城4月28日讯 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了一起 医疗损害 赔偿 纠纷案,某医院在为一女 患者 做子宫切除手术时,手术刀将其托肠膜划破,导致肠管下脱,阴道闭缩, 构成 五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
邹城4月28日讯 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医院在为一女患者做子宫切除手术时,手术刀将其托肠膜划破,导致肠管下脱,阴道闭缩,构成五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妇女曹某2004年3月因身体不适,到邹城某医院

 

  邹城4月28日讯 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某医院在为一女做子宫切除手术时,手术刀将其托肠膜划破,导致肠管下脱,阴道闭缩,五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妇女曹某2004年3月因身体不适,到邹城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医院为其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曹某13天后病愈出院。回到家后,曹某时感腹内物往下滑脱,同时伴有下腹部隐痛不适,半年后再次入住该院治疗。同年10月,曹某到济南某医院检查,诊断为托肠膜被手术刀划破,导致肠管下脱至刀口,刀口裂开,肠管下脱到阴部1.4厘米。2005年5月,曹某又到济宁某医院进行修补治疗。

  事后,曹某对其伤情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其托肠膜被手术刀划破,导致肠管下脱,阴道闭缩,构成医疗损害,其伤残程度属五级。之后,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邹城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邹城市某医院给原告曹某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时,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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