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给患者做子宫切除手术时,不慎“株连”膀胱。昨日,济源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37.97元。 2001年5月25日,高某因病前往济源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同年5月29日,该医院为高某做了
医院在给做子宫切除手术时,不慎“株连”膀胱。昨日,济源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患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37.97元。 2001年5月25日,高某因病前往济源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同年5月29日,该医院为高某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此后,高某时常感觉排尿后下腹部疼痛,遂到当地卫生院等医疗单位看病,均认为是手术感染。直至2006年12月25日,高某疼痛难忍到济源市中医院就诊。济源市中医院诊断高某为膀胱结石,手术中发现高某的膀胱以前曾被切开过并缝过两针。经鉴定,高某构成10级伤残。高某认为,济源市某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7年12月18日,济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高某医疗争议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高某和济源市某医院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高某与医院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引起。一审法院判决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济源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济源市某医院因行为导致高某10级伤残,应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成居易 吉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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