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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时间:2012-02-21 13:42来源: 作者: 点击:
二级 乙等 医疗事故 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 患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

乙等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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